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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6日 09:49京华时报
克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和行使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开国之子宋喆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经查,宋喆行使其父职权、职位为他人解决“京A”车牌,并为多家企业承揽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辅助,收受好处费1200余万元。此外,宋喆还行使担任北京市刑侦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办案中扣押的一辆保时捷卡宴变卖。
□指控
涉嫌两项罪名
贪污 伙同他人卖涉案车辆
讯断显示,现年33岁的宋喆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中队长,为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开国(被控受贿2300余万元于今年5月25日在市一中院受审)之子。
据检方指控,宋喆涉嫌贪污罪和行使影响力受贿罪两项罪名。
2010 年,宋喆行使其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赵某私自将办案中扣押的一辆走私白色保时捷卡宴越野车予以变卖。赵某实际收入卖车款人民币17万元,赵某见告宋喆卖车款为人民币15万元。后因畏惧受到追究,宋喆指使赵某购置了一辆同款银色汽车并将其改装为白色。
受贿 收60万帮办京A车牌
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宋喆接受高某委托,通过其父宋开国和北京市交管局某主管向导审批,为高某解决2副“京A”灵活车号牌提供辅助。为此,宋喆两次收受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0万元。
其间,宋喆行使其父影响力分别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辅助,非法收受上述职员及单元给予的人民币1100余万余元,美元12万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余万元(本报昨日曾作详细报道)。
2014年8月27日,宋喆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2015年7月23日,检方对宋喆提起公诉,经北京市高院指定统领,该案由北京市一中院立案受理。
□供述
庭审翻供称从未指使卖车
庭审中,检方提交的证言显示,2010年,宋喆任职刑侦总队六支队五中队副队长时,查到了一辆涉嫌偷窃的灵活车。在将嫌疑人抓获后,宋喆联系分局交通队吸收车辆。之后经核实证实涉案车辆不是盗抢车,而是走私车,不属于交通队侦办局限。在将车辆停在刑侦总队停车场近两个月后,宋喆把车开走。
凭据赵某证言,在2011年4、5月,宋喆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白色保时捷卡宴车是查扣的走私车,没有手续,停放在自家地库里,现在地库停不下了,想让他把车开到其以前单元的修理厂内。
赵某称,取车时宋喆说可以问问有没有人想买。赵某将车开至通州后便寻找买主,“看上这辆车的买主都是出价在17万元左右,我就告诉了宋喆”。宋喆交接,不能低于21万元。2012年2月,经宋喆赞成,赵某以17万元的价钱出售了该车。
约莫20天后,宋喆突然给赵某打电话,说不想卖车了,以为赵某卖车的价钱低了,还可以再卖高一点。他要求赵某将车找回来,弄一辆一模一样的车回来也行。
今后,赵某花21万元从广东车贩手里买了一辆银色卡宴。根据宋喆的要求,赵某找修理厂将银色卡宴车重新喷漆成了白色。“过了一段时间,宋喆就找人将车开走了”。
2012年4月1日,宋喆又将这辆白色卡宴停到了车管所的停车场。
宋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他以为真把车卖掉会负担很大责任,就给赵某打电话说暂停卖车,但赵某已经把车卖了出去,因此宋喆才让赵某将车赎回。宋喆供称,关于走私车的存放问题,他曾向主管向导叨教过。但在庭审中,宋喆翻供,称他从未赞成赵某将扣押车辆出售。
帮二手车贩解决京A车牌
检方证据显示,宋喆的发小高某是一名二手车贩。2009年,高某找到宋喆,称其同砚薛某愿意出30万元购置一个京A车牌。宋喆便找到了父亲宋开国,宋开国将此事交给秘书王某处置。
之后,王某将车辆牌照申请表交给宋开国签字。宋开国签完字后,王某将申请表转给了车辆管理所。最终,高某解决了京A83777车牌。
宋喆供述,高某拿到车牌后给了宋喆一个纸袋,内装30万元人民币现金。
2011年3、4月份,高某又找宋喆解决京A车牌,宋喆就此事给宋开国的秘书王某打了电话。王某随后将车辆牌照申请表交给市交管局某主管向导签字审批。
几天后,车管所通知高某京A00686车牌已解决好,高某拿着3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宋喆。
检方证据显示,京A00686车牌上在了一辆劳斯莱斯车上,而京A83777则上在了一辆奔腾S600上。
□辩护
部门犯罪在“刑七”实行前
宋喆辩称,他从未赞成赵某出售扣押车辆,是赵某私自所为。他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有意,本想依赖自身优势赚取待遇。高某找他办京A83777车牌发生在2009年头,那时《刑法》未有“行使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因此不应组成此罪。
宋喆的辩护人以为,宋喆不仅没有贪污的事实,更没有实行贪污,且未占有卖车款。该辩护人还要求多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涉案白色保时捷的扣押历程。
针对检方“行使影响力受贿罪”的指控,辩护人以为,部门指控犯罪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行前,公诉机关指控宋喆犯行使影响力受贿罪的部门事实不能成立,且宋喆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宣判
一审讯20年罚款200万元
市一中院以为,在案证据能够印证涉案车辆扣押经由,宋喆在侦查阶段供述能够证实其主观有贪污有意。宋喆辩解未赞成赵某卖车,但未能提供证据,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缘故原由。其在侦查阶段未受刑讯逼供,所作供述可作为定案依据。因宋喆行使影响力犯罪的部门事实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行之前,故未受到指控。宋喆为他人解决车牌收款时间及京A车牌注册时间均为2009年6月,即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行后,因此组成该罪名。
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宋喆有期徒刑10年,以犯行使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决议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其退赔17万元,与赵某负担连带退赔责任。
□上诉
以为证据不足且量刑畸高
该案宣判后,宋喆及其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高为由上诉。辩护人以为,宋喆多名同事及向导的证言显示,其扣押的涉案卡宴车车架号已被凿改,不符合海关吸收条件,并经向导赞成将所有涉案车辆转移至交管局停车场。此时,尚未有任何单元对这些车辆举行调查。宋喆动用父亲的影响力解决此事,即协调交管局吸收涉案车辆,是因其发现赵某私自处置该车,不能再把车辆停放在赵某处。在该案补充侦查阶段,多名证人对该部门事实的证言改口称“记不清”。因此宋喆贪污事实尚未清晰,且法院因贪污罪判处宋喆10年刑期量刑畸高。“一审讯断为今年10月中旬,另有半个月《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而法院没有贯彻‘刑九’的头脑举行量刑。”
京华时报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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