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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自购买之日起二十日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交车现场检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不能提交以上材料或者不属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
扩展资料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按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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