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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婚丧、乔迁、开业等日子,人们都喜欢用燃放鞭炮来表达心情,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不少人对这一传统庆祝的方式已不再盲从。因为,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太大了!目前,《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也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规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明年开始,合肥市区的七大建成区与合巢经开区,还包括非禁放区的特殊规定区域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包括滨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
根据规定,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相应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也就是说,这四县一市有“禁放”或“限放”两种选择,未来合肥禁放区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很大。
之前修改稿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禁放”的规定因不好界定污染程度被删除。
即使在非禁放区,也不是逢年过节就能燃放的。规定还对禁止燃放的场所进行了明确。
比如,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内,医疗机构,名胜风景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等等。条例要求经营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园以及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及其周边均须禁放。
除了八个禁放区,在其他县、市限放区对烟花爆竹的管控也很严格。除了上述的“禁放点”,限放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燃放规定等级的烟花爆竹。
燃放方式同样不能出格,比如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等。
要真正实现“禁放”,源头管理是最重要的抓手,办法就是“不给卖”、“买不到”。
根据规定,在禁放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限放区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
在禁放区或禁放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可处于2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商处于1000元-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依然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及违法燃放的行为。
此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市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月31日,合肥市环保局就《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预案》,合肥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最严重时,会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还将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如果您有啥想说的,可以在9月8日前,登录“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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