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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方案,采取列支防疫专项资金、建立应急性临时材料价格调整机制和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等措施,积极为复工复产的交通建设项目做好资金保障。
根据《指导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的项目,因防疫需要而组织实施发生的专项费用,可按实计取或按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包干计取,允许在合同暂列金中列支。因疫情可能引起的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允许启动应急性临时材料价格调整机制。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政策具体指导全省正在或即将复工的1100余个交通建设项目落实保障近10万名从业人员的防疫经费。
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施工合同段,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作约定或受影响的材料未纳入合同调整范围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承包方分担的风险幅度可按不同材料的基价大小在3%至5%范围内设定,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允许应急性临时调整的有效期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开始至疫情解除后顺延3个月。
《指导意见》提出,因疫情而影响工期的项目建立工期保障及措施费用补偿机制。因疫情而影响的工期,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顺延合同工期;对于合同工期确实难以顺延的项目,为确保原定工期,施工单位采取调整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加大人员、设备和资金投入等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合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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