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车务6年间为数万车主提供北京车牌托管,租赁京牌,请拨打:13522101333(微信同步)
我国积极构建机动车污染控制体系
2004年5月1日最先实行的《门路交通安全法》在详细实行过程中,关于机动车辆圈外人责任险的赔偿问题备受争议。
机动车圈外人责任险,指的是指承保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对于第三方的财富或人身造成损害时,应当由被保险人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尺度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条约问题的回答》的注释,持有未到期机动车圈外人责任险条约的被保险人既可以继续推行2004年5月1日前签署的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条约,也可以经协商依法调换保险条约,即可以通过适当提高保额来规避这一风险。然则,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机动车辆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保险费率最多只能上涨10%。
显然,这样的费率水平很难负担新增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提出调换条约的要求时,通常接纳拒绝或者要求被保险人搭载购置其他险种。只管这种做法有违法之嫌,然则也是无奈之举,究竟保险公司是以实现盈利为目的的。同时,对于受到危险的圈外人来说,在无法获得来自保险公司的足额抵偿,被保险人暂时无力负担时,凭据《门路交通安全法》,可以求助于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事实上,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仍未出台,求助之路是无法实现的。
通过上面的剖析,必然会泛起这样的情形,在国务院关于机动车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详细办法出台之前,持有未到期机动车圈外人责任险条约的被保险人出险,需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凭据《门路交通安全条例》及保险条约作出的赔偿与现实的赔偿责任的差额,将由被保险人负担。被保险人有能力负担这一差额尚可,若是被保险人无力负担,其生涯状态必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然则,事实上,这一差额本应由保险公司来负担。由于,在《门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前,保险公司有半年多的时间去修改条款、修改费率,同时有义务见告被保险人通过增添保额等方式应对这一社会风险的,但保险公司接纳消极态度面临提高保额的要求,这样就使得本理由保险公司不作为和消极作为造成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负担了,这对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应监视保险公司努力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尺度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圈外人责任保险条约问题的回答》的注释,与持有未到期机动车圈外人责任险条约的被保险人协商,调换保险条约,负担《门路交通安全法》的赔偿责任和由此带来的损失,珍爱被保险人的利益。
通过这一赔偿问题,我们看到现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业尚未对种种社会风险形成应对机制,不能很好地判断社会风险带来的结果,实时作出应对措施,使得自己和被保险人都负担了责任,对于尚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说,这应该是一件好事,究竟损失不是很大,但希望保险公司及保险业能吸取教训,增强风险治理,努力应对种种风险,使得我国的保险业能更康健地发展下去。
要重视农村汽车市场的发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