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

知更鸟 2020年01月25日 北京交通 181181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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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赔付”

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街,有错!快速路上刹车不及时撞上了别的车,错上加错!可就是这样的驾驶员,居然在肇事后还将受害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由此获得12.2万元赔偿金……最近一段时间,这样一则看似荒唐的“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案件,正成为不少保险论坛里的热门话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交强险制度的新一轮思考。

“太没道理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不少看过此贴的网友表示愤怒且难以理解。而有网友则尖锐地指出,正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规定,才导致了如此“离奇”的判决发生。

曾因“无责赔付”而饱受争议的交强险,这一回,又因同一问题再次处在了风口浪尖上!

事件回放

怪事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

记者发现,这则被众多保险网站相继转载的案件来源于4月底青岛某报的报道。根据报道,该事件的经过如下:

200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市民付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烟青路快速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撞到了前面顺向行驶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杨某与乘坐人国某受伤,两辆摩托车也被撞坏。随后,即墨交警大队的民警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并认定付某没有相关的摩托车牌照与驾驶证,而且付某在行驶中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因此付某负全责,而杨某与国某无过错,不负责任。

不想,2009年8月,作为交通事故肇事方的付某却把受害方的杨某与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种损失,包括医药费近9万元,误工费1.3万余元,以及残疾赔偿金3万余元,甚至还包括精神抚慰金(法院没有认定)等,共计14.1万余元。对此,即墨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支持了付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付某12.2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只应在交强险中的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左右,赔偿1.2万余元。为此,该公司上诉至青岛中院,要求改判,而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原判没有问题,而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因此于2010年1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引发争议

“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

就是这样的一则案例,经众多保险网站转载后,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我简直被雷倒了,这不是在鼓励肇事么?”网友萱萱表示,作为一位守法的车主,她对这样的判决确实感到无法理解,她觉得交强险不应该“让肇事者获利”。萱萱还担心,交强险的规定让肇事者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结果导向可能会使得一批人故意“碰瓷”,最终造成违法增加。记者发现,不少网友与萱萱一样,持类似的态度。

然而,部分懂法律的网友则表示判决很正常,“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是符合道交法及交强险条例的。”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者过错的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目前规定,有责的赔付限额是12.2万,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而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其中,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100元。

“付某为什么能告得赢呢?关键是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受害方杨某即使没有过错,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无责赔付的原则赔偿给付某。”据此,网友“胡铁花”表示,出现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怪现象的根源还在于交强险“无责赔付”存在某些漏洞,让人钻了空子。

保险公司

不稀奇肇事索赔成功很普遍

这种“撞了人还打官司索赔”的事情仅仅是个案吗?上周记者就此采访成都多家保险公司,得到相似的回复,“你们觉得怪,其实不稀奇,类似肇事索赔成功的案例其实很普遍。”

采访中,一位保险人士老张还给记者讲起了他自己前两年的一次遭遇:那时交强险还刚刚实施,一天老张在三环路与别人发生追尾,老张全责。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当时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目前是100元)。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身份证、交强险等的相关信息,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下,老张求助交警,交警给出的答案是“到法院起诉”。

“因此,当时我就知道,到法院起诉是获得赔付的一个办法。”老张告诉记者,青岛这个案子之所以引发网上关注,因为它汇集了诸多不合理因素:因为肇事者是无证驾驶的,此外,一般的案子都是受害者去告,而这次是肇事者是原告。

“现在找保险公司打官司索赔的越来越多,有责无责都来索赔,而按当前这种‘包赔’的判决方法,保险公司支出的赔偿金肯定超出当初的估算。”成都某保险公司车险部李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照此赔下去,按照交强险“不盈不亏”的原则,最后只有涨价来解决,最终受损的还是所有车主的利益。

很为难判决标准不一

事实上,在保险业内部,对交强险是否应该承担在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下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持不同意见。保险公司方面认为此类情形是严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严惩,若要保险公司埋单,不但无法惩治肇事者,而且还容易出现守法者为违法者埋单的不公平现象。“如果是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不管起诉方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保险公司都不应该赔。”不过,老张承认,这一观点目前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在诸多此类判决中,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说“醉酒、无证驾驶”等可以免责。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中肇事车车主获赔12.2万元的判决,相关人士也发表了不同意见,“即便退一步讲,保险公司要赔付,具体数额也应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的分项原则进行。”某保险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的赔付是分“项目”的,且每一项赔付金额都有上限: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无责任的赔偿金则为总额的10%,赔付总额为12.2万元。以上述案子为例,由于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责,按照该分项原则,杨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然只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即赔付1.2万元。

不过,当地法院的判决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而且,根据2008年2月1日推出的新版交强险,其赔付总额为12.2万元,因此,法院就在12.2万元的赔付范围内进行判决。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只要受损在12.2万元以内,都能获得全额赔付。

据了解,法院的这种“非分项判决”原则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能得到较高的赔偿额度。而目前,“分项判决”与“非分项判决”这两种判决意见在国内不同地区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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