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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5日电(鄂智超)1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发布通告,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尺度实行有关事项,明确了轻型汽车国六排放尺度颗粒物数目(PN限值)渡期停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同时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的入口国五汽车,增添6个月销售过渡期,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天下尚未实行国六排放尺度的区域挂号。
自2020年7月1日起,天下范围实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尺度,克制生产国五排放尺度轻型汽车,入口轻型汽车应相符国六排放尺度。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入口(货物入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尺度轻型汽车,增添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天下尚未实行国六排放尺度的区域(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所有区域,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通告已实行国六排放尺度以外的区域)销售、注册挂号。
轻型汽车国六排放尺度颗粒物数目(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停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入口的国六排放尺度轻型汽车,PN限值应相符6.0×1011个/千米要求。
汽车生产、入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然车型排放磨练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现实生产、入口的车辆到达排放尺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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