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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了《关于执行公安部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标准(试行)>临时驾驶证发放的通知》,并决定实施 委托汽车销售单位在全省发放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此举为购车后临时合法上路行驶提供便利。”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傅仰余介绍,正常情况下,群众在购买机动车后,需到注册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而由受委托的汽车销售单位在群众购车后直接核发临时号牌,为群众临时上路行驶提供便利,无须再跑到车管所申请,极大地提升了公安交警便民利民服务水平。
据了解,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汽车销售资质、固定的销售门店,汽车销量稳定,信誉良好,且最近3个月的汽车销量不低于50辆;经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含平潭,下同,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培训的临时号牌核发工作人员2人;具备供办理核发临时号牌的办公场所,配备互联网计算机、证件专用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存放空白临时号牌的保险柜、存放机动车档案资料、收费票据等物品的专用文件柜及场地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收到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申请后,支队车管所将派人实地勘验场地,决定是否同意委托。受托核发临时号牌资格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应向支队车管所再次提交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此外,汽车销售单位应当在支队授权范围内,为本单位已销售的,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汽车,或未销售的,需在汽车销售单位间调货的汽车核发临时号牌。
“核发的临时号牌种类为辖区内或跨辖区临时号牌,跨辖区临时号牌行驶区域仅限福建省境内。”福建省交警总队车管处牌证科科长吴子瑜介绍,跨辖区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1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辖区内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2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同一辆车核发临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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