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不同意分割;被告则主张由其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
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
另,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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